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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热度15票  浏览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6月24日 22:43

  记者从18日下午召开的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在6.5%的基础上调高到7.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据了解,新疆将建立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正常的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缴费费率的调整仅限于统筹基金当期出现透支的地区;对确需调整缴费费率的统筹地区,在原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幅应控制在1%以内,是否相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我区将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自治区本级于7月1日起实施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用于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原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每人每月5元的缴费标准不变。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建立政府大额医疗保险补助金制度。

  新疆还将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将适当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对起付线标准做适当调整,鼓励参保患者到基层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看病就医,缓解参保人员看病贵。

  调整原则上不提高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下调。乌鲁木齐市及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不变,二级由7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由500元调整为200元。年度内在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住院分别收取不同等级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范围及标准将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自治区本级公务员,厅级、参照执行厅级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在职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含副高职称人员,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8%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未聘任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享受此政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已退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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